离婚与小孩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2-05-15 21:58:52
问题描述:
1)夫妻双方于2011年3月30日生下小孩
2)由于各种原因,2011年8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同意小孩由女方抚养,女方不需要男方提供任何费用,同时约定在小孩满一周岁后到民政局领离婚证(内容依《离婚协议书》)。
3)2012年4月6日,女方不断叫社会上的人来要求男方要抚养费,违反《协议书》,并称不给抚养费就不签离婚。
4)2012年4月16日(小孩未满2周岁),男方向法院起诉,内容是a.离婚 b 小孩由男方抚养
5)2012年5月14日,法院开庭。庭上双方同意 离婚。但都双方争抢小孩抚养权,男方列出众多抚养优势(a 如经济收入男方3000,女方1800、b 男方有双层楼房,女方则是寄住在婆家。c 女方单亲长大环境,男方则没有,d 男方在大学文化,女方初中,e 女方有嗜赌,男方没有不良嗜好。)注:女方没有生理或有传染而不能抚养小孩的条件。法院未有当庭裁决小孩归谁抚养。
6)2012年5月15日(今天、即开庭第二天),开庭法官来电:因为小孩未满两周岁,由女方抚养,男方要出抚养费。女方要求是:一、每月500元(本县的最高数额);二、一次付清5万至7万元。男方的要求是每月300元,且每月要探视小孩,小孩要在男方家里停留2个晚上。(注:女方在广州与母亲同住带小孩,户口地是广东兴宁县,男方户口也是在广东兴宁,但在深圳打工)
*7)现在要咨询的问题是:
A、男方现在是否可以撤诉?如果撤诉后到2013年4月份,小孩满两周岁后再起诉来要求抚养小孩,是否会更有利?
亦还是先小孩判给女方抚养,男方出抚养费后,再到小孩满2周岁时,来起诉会更有利于得到抚养权?
B、抚养费问题。 男方要求300、女方要求500,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强制裁决为500时,男方可否以无力承受(或其他理由)为由进行抗诉?
C、探视权问题。男方要求女方是小孩要带到广东兴宁的男方家里过两夜后(因小孩是在广东广州),方才给抚养费给女方,这条要求可否成立?
女主则是要求男方自己到广州来探视小孩并给抚养费(男方在广东深圳打工),这样的要求可否成立?且会被纳入法院裁决书中?(男方是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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