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列是可以被定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吗?
更新时间:2012-05-15 16:00:51
问题描述:
2011年10月,驾校教练陈**刚伙同朋友姜**,在**所对面租了一间房。在驾驶员理论考试当天,姜**到车管所考试现场物色了帮助作弊的对象。据两人交代,他们专门找在考试现场拿书看的、年龄偏大的、需要补考的学员搭讪。二人承诺通不过不收钱。如学员有作弊意愿,姜**就将学员带到租房内换上装有微型摄像头的衣服,并带上微型耳塞和发送器。在学员考试时,陈行刚根据接收器接收到的信号帮助学员答题并通过耳塞将答案告知学员,同时收取学员每人3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经有关部门鉴定,陈**、姜**使用的器材系窃听、窃照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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