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2-05-13 09:10:07
问题描述:
《1998》宝民督字第30号支付令我申请执行**债务纠纷案,**县人民法院将政府债务扻:74,498、00元执行扣划至法院帐户后,通知我来法院结案,万没想到法院赵**院长以县委书记电话指示为由,命令法官退回政府债务执行扻,导至债务案十四年至今不能执行,現在我申请执行要求从1998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7日按银行同期贷扻最高利息、从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2年3月18日按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迟延利息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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