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能否胜诉
更新时间:2012-05-12 17:26:51
问题描述:
事实和理由:我于2003年起受雇于公司(原用名“**有限公司”),采用签订项目合同的方式专职为公司研制高端检测仪器(见当年和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即声级计研发合同书复印件),2004年3月声级计研发成功,公司发现了我的研发实力,决定和我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书,对我个人由过去的项目承包改为月薪制,固定月薪为4358元(见工资存折复印件)。2004年11月,公司将深圳的生产和研发人员合并往**工业区,安排我留在深圳等待新项目,2005年6月9日和公司签订了高压兆欧表开发协议书(见附件“MS5215高压兆欧表开发协议书”),由我任项目负责人并在深圳组建一个研发团队(见附件MS5215高压兆欧表开发协议书第二项第1条款”),专门研发高端测量仪器,从2003年起到2011年止我以及我招聘的团队成员共计为公司研发出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谐波功率计、电缆探测仪、环境测量仪、漏电保护开关检测仪、加上我以前研发成功的声级计、音位校正器、接口转换器,共计为公司研发成功9款11个型号的产品,为提升公司形象和国际竞争力以及创造利润做出了出色的贡献,我的工资存折和多份项目合同书证明我是公司员工的有力证据,请求公司按2003年起至2010年止补偿8个月的补偿金,参考2004年最后3个月工资平均数即4308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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