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人同时又是申请人时是否还可以享受发明人的各项权利
更新时间:2012-05-10 10:39:55
问题描述:
我朋友在公司上班,发明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申请时,公司及他个人对专利相关规定不了解,于是委托专利公司申请,在代理机构的专利委托书上委托人栏中填的是公司及他个人,公司有盖章,他本人有签名;在专利申请留底清单上,发明人填的是我朋友的名字,第一申请人填的是公司,第二申请人填的是我朋友的名字,公司有盖章,他有签名;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他是共同申请人,公司也对发票进行了报销。现在专利已经授权,我朋友和公司是共同申请人,发明人是我朋友。现专利已在公司使用,并产生效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实施后,公司应该给发明人税后利润的2%作为报酬,但介于上述状况,请问我朋友能否要求公司把实施专利后产生利润的2%给他(因为他是专利的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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