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种情况应该是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的把?
更新时间:2012-05-08 13:18:32
问题描述: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如果是员工离职后再进入公司同一岗位,这种情况应该是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的把?如果是更换工作岗位(如原本是技术岗位,现在是管理岗位),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呢?如是企业制度有规定需要试用期,规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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