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法官。
更新时间:2012-04-30 11:13:26
问题描述:
2011年10月份,有上楼自来水管坏,给下楼造成经济损失;于2012年3月7日阿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双方协商被告赔偿损失2500元,但法官说:你们这案,也不是判决,也不是调解,就交钱行了,就这样让原告写一个白条子,“今收到人民币2500元。xxx ”这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以后这白条子
{有签名}是否有法律生效,如果反诉的话,是否起证据作用。请求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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