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4分的利息执行吗?
更新时间:2012-04-28 19:13:40
问题描述:
08年9月9日判决书要求,被告借5万元,利息2分,以上合计 本息 66200元《以后利息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09年10月15日被告交执行局1.5万,至今未付清,原告是否可以要求,执行4分的利息吗??理由是什么? 我不懂法律 请给指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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