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认购书定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2-04-25 18:54:43
问题描述:
签订的认购书,开发商确定的告诉我,能在五月底之前签订合同,我只需在她们营销电话通知三天内来签约即可,由于本人法律经验不足,未将开发商能在五月底签订合同写入认购书,接着,麻烦接踵而至,首先,我将我的认购书拍照后寄给家里人看,家里人看了之后觉得,认购书所有的篇幅都写着购房人的责任,除了开发商由于市场不景气给出的房价优惠外,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开发商不承诺签约时间,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无限期的拖后合同签订时间,所以永远不会有违约可能。我在第二天至楼盘销售部询问张姓经理,我提出要求如下:
将合同签订日期加入认购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回答如下,不可以将具体签约日期写入认购书,即使是写5月31号或者6月1号也不行。更加不可能将违约责任写入购房合同。
于是我提出要求2.
将合同签订日期加入认购书,仅需确认,我在5月31日不能签约,享有退房的权利。
对方回答也是不可能,也就是说,从你预定之日起,你不享受任何权利,开发商可以任意指定时间让你签约,(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你无法确定具体的时间,所以你无法规避这个风险,可能是在你出差的时间里售楼部突然来电话,而你无法回长沙签约,那么对不起,你这个定金是没收了。
我于网络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员,给出的答案如下,开发商与我签订的认购书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含有单方面权利条款。该条款加重了我的责任,排出了我的主要权利,改认购书应属无效。
而且要求我在电话三天内签约,否则没收全部定金,这个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
合同正文如下,请房产相关的法律专家提供援助。鉴于开发商的此种态度,我欲通过合理的手段收回定金,是否可推荐相关的律师,可以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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