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拖欠及约定不明
更新时间:2012-04-25 05:19:57
问题描述:
我去年9月30日进入现在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29日试用期结束。但是合同注明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公司薪酬是背靠背,只有直属总监及人事总监等知道。当初人事总监跟我口头约定,试用期3500元,试用期前两个月按3500发,第三个月开始按转正工资发。转正工资工作两个月后按工作业绩定,但至少会按试用期是转正后80%这个标准,也就是至少4375元。因人事总监比较忙,一直出差,说晚些跟我确定具体的转正工资,暂时按试用期3500标准发工资,但承诺谈妥转正工资后补发。2个月后,人事总监离职。3月初,我找人事谈,直到转正前3天,新人事经理说,因为工作不饱和,前面4个月该补的差额不补发,转正工资按4000算。我要求按公司规定确定转正工资4375并补发4个月差额3500元,但一直不给我处理。我提起离职,现在他们以转正了为由,让我履行1个月的通知期。公司有对试用期前两个月发试用期工资,第三个月开始发转正工资的规定,但是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工资80%的没有书面规定,但是是公司约定成俗的规定,公司员工基本都是按这个标准的。我试用期的考核直属领导给的都是优良,但是我没存档。请问我现在能提起劳动仲裁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