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04-23 10:51:27
问题描述:
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12月。即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试用期为1个月,若已方在此期间休长假,则试用期相应顺延,合同期满前若一方不想续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若本合同期满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合同则自动延顺12月。
2。合同期满后,本合同则自动终止,若双方同意自愿维系原劳动关系的,可以顺延原劳动合同签订的年限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接受过假方的核心专业技术培训后,即承诺本合同期限为服务期,服务期内已方应保守假方的专业技术,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为了防止在服务期内已方侵害假方的利益,已方须以每月从工资中扣500元的形式交给假方机密码保证金共6000,合同满后假方必须将机密保证金退还给已方,已方需在此签字代表已方接受并重视此协议,已方签字处__——。
我想问咨询:1:现在4月22号了,我想辞职,如果第一条有效,那我的合同就等于是在明2012年的4月1日了。就辞不了职了。第一条的是劳动合同中的自动延顺12月是否是有效的
2:还有第二条和第一条的规定看似相似,但好像有点不一样,是不是有点矛盾?
3:假如我们算是续签了,第三条指的是合同期满退押金给我。是不是应该在2011年4月1号就退给我。然后重新在每个月里面重新押每月500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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