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社保公司部分也需要由个人承担吗?
更新时间:2012-04-18 15:29:52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11月休产假至今,于11年12月29日生产,现产假已到,但由于自己要带小孩,所以需要再向公司请至少三个月哺乳假,却被公司告知说这三个月哺乳假期间社保公司部分以及个人全部都由自己承担,还需要再休假前预交,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怎么办?我应该去找劳动局吗?(麻烦如果回访请与QQ联系,因为我这里的电话信号不是特别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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