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引发的精神损害问题
更新时间:2012-04-12 17:19:20
问题描述:
某公司一部门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食堂主管,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同时工作记录中显示,该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偷偷破坏公物,并多次与其他员工发生纠纷,为此该部门以此原因给予辞退处理。后因该员工多次找部门负责人,拒不承认以上事实,负责人为息事宁人,改了辞退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并给于三个月最低工资补偿金。事后,该部门劳资员却误把原来真正辞退理由出具公示信寄到该员工户籍地。该员工收到信后多次找到该部门要求恢复其名誉,并要求赔偿十万元精神损失费。请问如走法律程序,该员工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该劳资员应负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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