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免于刑事处罚需不需要民事赔偿
更新时间:2012-04-13 05:13:44
问题描述:
92年底,一人在家中用斧子将另一人砍伤致死,经医院鉴定该人有精神分裂,免于起诉,送公安局安康医院至今,由于当时该人家中条件很差,没有进行赔偿,该人的兄弟支付了部分安葬费,被害人家属到该人家中拿走了一些东西。当时该人家中有妻子和两个儿子,其中妻子因在家中经常被打,长期在外打工,大儿子76年上半年生,也在外打工,小儿子14岁在家中读书。近日,被害人家属要提起上诉,请问,如其上诉,该人及其家属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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