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的不再单独收,是否需要交配套费,我们的配套费无法退还,请问我们是需该交配套费。
更新时间:2012-04-11 15:29:35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2009年6月底买的房子,当时不知政府出台的不再单独收取配套费的文件,所以就稀里糊涂的被开发商收取了11000多的配套费,中央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不再单独收取配套费,该省物价局、该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也一再重申,政府2007年8月7日下发了[2007]49号文件,规定配套费应计入房价,不再单独向业主收取配套费,可政府文件解释为开发商在2007年8月7日前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单独收取,此后的不再单独收,应计入房价,可我们楼盘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是2007年7月4日获得的,但开发商是2007年8月24去市规划局拿的证,我们是09年6月买的房子,我们是否需要交配套费,另政府文件表示,我们的配套费无法退还,开发商有权收取。请问我们是需该交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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