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04-09 23:26:13
问题描述: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转让方苏州濮**与受让方南通一厂家在2010年5月22日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其中第十条“1、本合同为无偿转让专利合同,但由于转让方前期已经为本项专利付出申请费和年费,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承担上述费用,为该项专利补偿5000元给转让方,并约定分二次付款。”
其中第四条“2、本合同涉及的双方约定的补偿费(见第十条)为人民币5000元,采用二次付清方式,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当日,由受让方以 现金等方式当面交给转让方2500元(人民币),第二次受让方在2011年内付清余款。”
其中第八条“对受让方:1、受让方拒付双方约定的补偿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其中第九条“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转让方或受让方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专利权转让合同》在2010年5月22日签订共16个,合计补偿费为5000元*16=8万元,当日受让方付给转让方4万元,按合同约定余款4万元应在2011年内付清,但经多次联系至今2012年4月该厂家法人代表有意回避,至今拒付余款;我已66岁的老人了,希望能得到司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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