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委托人或亲属在场的情况下扣押、打开保险柜后,对柜内他人借据未予登记而造成部分借据灭失,如何计算国家赔偿?
更新时间:2012-03-28 09:29:06
问题描述:
2010年10月份,我局在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中,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在没有通知嫌疑人,也无嫌疑人亲属或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前往嫌疑人办公室扣押了保险柜,并请专业开锁人打开了保险柜,之后,办案人员对柜内物品未予清理、登记,便交由开锁人处理该保险柜及柜内物品。嫌疑人被取保后,问及其保险柜,在办案人带领下在开锁人处找到了保险柜,并从保险柜内还找出了一张他人6万元的借据。嫌疑人称在其保险柜内本来放有700多万元他人借据,现全被灭失。后经我局纪委核实,他人借款事实基本属实,但仍有290万元借款因要么是借款人只承认部分借款,要么是借款人全额否认,要么是故意避而不见从而导致无法确认。由此,嫌疑人认为我局违法扣押财物并导致290万元他人借款无法追偿,向我局申请刑事赔偿290万元损失。对于该国家赔偿一案,我局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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