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2-03-24 16:22:20
问题描述:
现在女方提出要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当时未做公证,在协议里所列财产并不是夫妻所有共同财产,只是其中一部分,这份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是否协议里约定的这些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协议内容如下:
协 议
男方: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女方: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双方于 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现就下列财产的归属等问题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下列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一) 房屋。
(二) 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所有权。该厂房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双方确认自双方婚姻关系延续三周年之日起,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
(三) 店
(四)账户 中的现有存款。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某某店由女方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归女方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之前及之后,男方对外所负债务由男方负责清偿。如因男方未及时清偿债务,致使女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女方对男方有追偿权,男方为债务的最终承担者。
第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男方如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属忠实义务,则男方为过错方,男方和女方按40%:6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述夫妻共同财产不包含第一条所述财产。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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