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是否给患者赔偿
更新时间:2012-03-22 20:39:32
问题描述:
我儿在私人诊所输液,致我儿脸色发青、呕吐(2次),30分钟后,全身出现血斑,在市立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诊断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经过长达3年的法律诉讼,一审、二审我方胜诉,但被告之一诊所的法人,提起抗诉,省高院要求区法院重审。这家诊所,一个是实际经营者,法人只是把相关证件借给他用,法人有连带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方提出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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