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办理房产证事项
更新时间:2012-03-20 17:45:19
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8月5日购买首次第一套房,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办理房产证事项写的是,如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中写的出卖人应当在2011-10-31日前,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如未取得,双方同意按“终止合同,出卖人按总房款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二)转移登记中写的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终止合同,出卖人按总房款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想咨询一下都燕果律师,1、我在收房后未达365天,我可以告开发商,迟迟未给我办理房产证不??2、如果超365天我还没拿到房产证,我再告开发商,只要求得到房产证,不要求违约金的情况下,开发商会不会反诉要求我终止合同,退还房屋,开发商只支付给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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