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被冤枉除名的劳动争议
更新时间:2012-03-19 14:52:56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好!1990年8月我的响应号召只生一个的独生女儿得了“突发性脊椎骨侧凸疾病”(**医院诊断名)必须立即去北京动大手术(当时杭州无法进行此手术),这是无法抗拒的家庭灾难。在用完的休期后,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向原杭州仪表厂提出了合理的停薪留职申请,不料被拒;1991年6月16被厂方除名。近来复印到原杭州仪表厂公文发文的原始登记记录,除名决定盖章生效日期是1991年6月16日,而厂长签名发文去各上级机关与我的日期是1991年6月26日,相差了11天,根据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中第21条10天申诉期的规定,完全剥夺了受处分者的申权”,且厂方的发文登记记录本人是完全不知情的,最近才知道的。原厂长可以作证。我现在72岁,这一除名对我来说确实很冤枉,若打官司能否胜诉打赢?或者还有别的什么办法?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能撤销对我的处理决定。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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