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该还我的真的不到时候吗?经济补偿金没有我的对吗?
更新时间:2012-03-20 17:29:03
问题描述:
我92年在一家纺织单位上班,96年转入正式职工。2001低企业改股份制,我入股2000元。2003和同事同时犯错,拿了单位的废布料(价值不超20元)被单位保卫查到。最后处理结果是我同事留厂查看3个月,罚款300元。我是解除劳动合同,罚款200元。单位也未按相关法规把我的人事档案移送到劳动部门,一直寄存在单位。2005年我的股份还分的增值红利50%(股权证上标明是内部职工股)。2007年低单位破产。直到2011年底才把我的人事档案移送到人社部门(自己补交了04年开始到07年低的统筹费用),办了失业手续。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已经清还一年有余。我的却至今未还,补缴的统筹费用远大于应缴的数额,多余部分也未归还。答复是不到时候。破产管理人并表态说没有我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该还我的真的不到时候吗?经济补偿金没有我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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