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法律解答
更新时间:2012-03-15 14:38:08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我是一名下岗工人(丙方),2010年2月1日,为了生计,与乙方订立了租房合同做点加盟的小吃店,租期2年(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 ,从没差过房租费。此前,乙方是与甲方(房主)租房4间,因经营不善,转租给我(丙方)1间,同时又转租给丁方3间。现4间房都同时临近到期。因乙方自动退出,我(丙方)曾与甲方打过召哹,到期后再转租时请告知我一声,贷款开此店是我唯一的生活来源,但甲方没告知我(丙方),就与丁方签订了4间房的出租合同。现丁方又赶我走,我诉说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本来平时经营收入就不好,免强维持生计,一夜间给我亏本70000元左右。这是什么世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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