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后,税务登记未变更之后遗症,咎由谁取?
更新时间:2012-03-13 00:44:52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好:我有一个家政公司于2009年12月,通过法人变更的方式转让给了新法人。营业执照变更顺利通过,但去办理税务变更的时候。因为新法人把发票本给弄丢了,被税务部门告知:必须要登报后才可以办理变更事宜,一年以后,新法人快递过来一张委托书(内容为:我全权委托新法人到税务部门办理法人变更事宜,我在上面签了字),后来新法人告诉我,一切办妥。前不久,我又申请了一个营业执照,去办理税务登记时,却被告知:我之前的那个税务登记法人未变更,而且成了非正常户,面临着大金额的罚款和繁琐的登报手续,在这件事情未解决之前,我不能作为法人去办税务登记事宜,所以,办照中断,现在新法人已经无法沟通,税务所曾经通知新法人履行变更义务,但新法人称:该执照已经不使用了,所以也不想继续履行变更义务。我的问题如下:1、这件事情对我有什么负面影响?对新法人又有什么负面影响?2、登报、和相关的罚款该由谁承担?3、我该怎么正确处理这件事情?4、我能否要求新法人赔偿我办照中断的相关损失?5、我的住址是闵行区,新法人的住址在松江区,执照注册地是在嘉定,如果走司法途径的话,我该向那个区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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