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用和赔偿
更新时间:2012-03-13 12:09:20
问题描述:
律师们您好!
请问我父亲被评为三级伤残,医院出院时的医嘱证明是完全无自理能力,需要2人以上护理;去年伤残重新鉴定后,伤残等级维持为三级,护理人员却是1人;我现在有自己在家政公司请的护理人员的费用发票,按市场价是没人每月2000元。
请问受害人的护理费用应按什么标准赔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还是实际产生的市场价每人每月2000元?重新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是不是还是应该按照医院的证明按2个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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