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和身份证能证明本人长居住此地吗?
更新时间:2012-03-10 14:49:38
问题描述:
本人(1983年)所居住地为动迁后所购买的房子(1997年由本人以及本人叔叔、奶奶共同的动迁费所购的期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叔叔一人名字!
现我叔叔将我告上法庭,捏造事实(在传票)说我是2005年执意搬入的,说我霸占他一人所有的房产,请求法院判令我搬出去!
我有当时房屋动迁协议的复印件!
我有16岁时公安局发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可作证明!
我有户口复印件,上面明确记录了我户口是1998年迁入的(原件叔叔不给我)!
我有于2002-2004年于户口所在地街道所申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银行存根!
询问律师证据是否充分?
本人已去房产交易中心查得记录:我叔叔在未通知我们情况下曾将房产做过抵押(2008年还清注销的),是否侵犯了我本有的权益?
我是否能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将我和奶奶(于2009年去世)加入房产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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