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一审法官
更新时间:2012-03-10 13:30:54
问题描述:
1997年我建筑公司与某装潢厂发生债务纠纷,我是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公司打官司,事实是装潢厂虚构我建筑公司领款依据,依据上的签名非我本人签名。1999年一审开庭,我方要求被告(装潢厂)出示领款依据但未出示,法官也为要求被告出示,但法官最后依据未经法庭出示并且质证的证据作出我方败诉的判决,我提出申诉,2000年3月检察院依据法院违反《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和《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出抗诉书,要求法院重新审理。不久我建筑公司破产,法院以我公司没有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我一直未放弃,继续向人大、检察院等申诉,并且把当时的判案的领款依据作了司法笔迹鉴定,此依据不是我的签名。
注:我是一名正在学法的学生,此案为身边的真实案例,当事人找到我咨询,但由于我法律功底薄弱未能替当事人作出回答,请各位资深的同行帮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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