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乙方能否行使撤销权撤销与甲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构成迟延履行?
更新时间:2012-03-01 18:34:27
问题描述:
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于2009年9月,法院判决原告甲方胜诉,被告乙方应当
给付甲方本金和利息共计28000余元。2010年,甲方申请法院执行。乙方在原告
甲方所在地有住房一套,为乙方多年前购买,购买时价值32000余元。在法院执
行期间,甲乙双方于2011年3月11日签订了以房抵债的协议,协议签订之日合同
生效,3月22日,甲乙双方在法院执行局的笔录上认可以房抵债协议。合同签订
后,甲方持乙方的房产证、以房抵债协议将该房以11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方。(甲
丙双方买卖房屋的情况乙方并不知情)。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之时,该房价值已
在12万元以上,乙方并不知情。之后,乙方得知房子的价值已达12万元后,乙方
对与甲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反悔,遂与2011年4月22日在原审法院起诉撤销与
甲方的以房抵债协议。至今,甲、乙、丙三方相互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问:1、甲方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已经履行?
2、乙方能否行使撤销权撤销与甲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
3、乙方还是不是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
4、乙方应以何种诉讼请求要回房产?
5、乙方在撤销之诉期间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如果构成迟延履行,则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应该截止到甲方将该房屋卖给丙方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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