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什么过错
更新时间:2012-03-01 17:09:14
问题描述:
09年10月1日有个车主把一辆轿车委托我出租,我把它租给一个有驾驶证的人使用,有租赁合同,然而那个租车人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又把该车借给他的朋友开[没驾驶证],结果他的朋友开去以后造成翻车事故,把躺在车后排的一个人弄伤,去年那伤者起诉法院,法院判开车人负赔偿责任,车主。租车人和我负连带责任。法院凭什么法要我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存在过错”,表明非营运车辆不能用于出租,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来看,并不禁止非营运车租赁 ,法院凭什么法要我负连带责任?非营运车的租赁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过错,凭什么法律说我存在过错?我和伤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啊!凭什么要我负连带责任?为何这样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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