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全额买房,房产证上写男女双方名字,房子归属?

更新时间:2012-02-27 15:24:11
问题描述:
如题,说的再详细点:父母准备在结婚前给我买一套住房,全额付款,若在房产证上写上我与女友名字(结婚领证前),请问结婚之前与结婚之后的房屋归于;万一离婚,如何做才能保障房屋所有权是父母或者是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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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庄荣华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可以办理。
     《婚姻法》等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的处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同的案例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样,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为此,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苦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问题作出了许多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而现在,房产分割更成了困扰当事人及法官的首要问题。
      结合近几年来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对下列问题应该作充分的了解,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配合法院的调解、判决和执行。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屋
      该房屋购买不久,当事人双方结婚,婚后该房的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对该房的所有权,不同的法院有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但主流的观点是,该房属婚前购买者所有,但在离婚时,对另一方的按揭贷款份额,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一方父母的赠与
      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归属
      如对该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对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不作出判决,只对该房的使用权作出判决,当然,案件结束后,该房取得所有权的,如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㈠、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④ 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①-③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㈦、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㈧、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2012.02.26 1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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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海滨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137-7668-5160
    咨询我
    如果写上女方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要考虑到女方并未实际出资,离婚时只是应当对其适当补偿,而不是平均分割
    2012.02.25 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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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我
    你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写女方的名就可以保障
    2012.02.25 20: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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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勇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房产证只登记男方名字就行了。
    2012.02.25 22: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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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凯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写上女友名字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只登记男方名字。
    2012.02.25 23: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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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金峰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该谨慎对待。
    2012.02.26 09: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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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小进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如果登记女方姓名,则为共同财产;
    2012.02.26 23: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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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伟华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可以协商,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2012.02.27 07: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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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庄荣华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可以办理。
     《婚姻法》等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的处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同的案例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样,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为此,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苦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问题作出了许多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而现在,房产分割更成了困扰当事人及法官的首要问题。
      结合近几年来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对下列问题应该作充分的了解,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配合法院的调解、判决和执行。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屋
      该房屋购买不久,当事人双方结婚,婚后该房的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对该房的所有权,不同的法院有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但主流的观点是,该房属婚前购买者所有,但在离婚时,对另一方的按揭贷款份额,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一方父母的赠与
      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归属
      如对该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对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不作出判决,只对该房的使用权作出判决,当然,案件结束后,该房取得所有权的,如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㈠、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④ 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①-③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㈦、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㈧、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2012.02.27 15: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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