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职后,工资不给发放的求助
更新时间:2012-02-13 16:55:29
问题描述:
我是单位的会计,前段时间正常处理完会计交接工作,辞职了,当月工资规定次月10日之前发放,但是现在还没有给我,而且单位经理说要扣我750元,说250元是借款,500元是之前作为费用报销给我的,现在要扣回。工作交接时签订了一些文件,上面员工欠款等都没有。都有相应的人员签字。这个文件我都有。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则构成劳动法“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该怎么样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我应该得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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