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约定,此合同是编号为XXX的保证合同的主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月10日,但是上述保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1月15日,是否影响效力?可否理解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先确定保证合同的编号
更新时间:2012-02-13 13:44:14
问题描述:
借款合同中约定,此合同是编号为XXX的保证合同的主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月10日,但是上述保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1月15日,是否影响效力?可否理解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先确定保证合同的编号,后签订保证合同?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