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我急需帮助,麻烦了!谢谢!
更新时间:2012-02-05 11:20:17
问题描述:
首先是这样的:
我是做人事的,我们公司是5个月满,第6个月给员工交社保。然后因为主管一些失误,导致我(经办人)提前一个月给新进员工办理社保了。以后的每批新员工都是按我的时间来算,都会提前一个月。 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我不算违法,但站在公司的角度上讲,这样以后时间长了,就产生了很大的损失,如果公司要起诉我怎么办?
现在我已经提出辞职了,前几天交的辞职信,领导当天批准签字的,我当天走的。
我的工作交接单和离职证明上的日期比实际交接与离职日期迟一天,相差一天的出入。但是公司盖过章了,这两份单还有效吗?公司如果按我单子上的日期起诉我那天没有交接工作与经过离职批准,擅自离职,要求我赔偿社保上的损失,法院会怎么判呢?
谢谢了,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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