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公房使用权是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02-06 09:42:21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6月27日和原告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此房过户时走的是换房手续,实则买卖。2005年6月29日过完户我拿到租赁本,2006年12月4日我与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签定了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以成本价购买了此房。2008年3月29日卖房人告到法院案由:解除合同,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欺诈原告与其签暑的换房协议书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腾退此房。原告提交了派出所对换房手续中有两个公章是假的鉴定书。我出具了买卖合同,及定金收据,法院判:我们签署的换房协议书无效。但判决书中写到关于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在被欺诈并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应属无效以及并没有收到全部购房款的意见,因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以及是否收到全部购房款的问题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另行解决。根据现有证据要求被告腾还诉争房屋没有依据。2001年12月5日原告又起诉法院,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2005年6月27日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理由:该房为承租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双方无处置权,双方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请问您;1国家是否有对公房使用权买卖的法律强制性规定?2:原告现在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我该怎样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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