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离职违约金问题
更新时间:2012-02-02 14:04:44
问题描述:
我2年前参加过公司提供的专项技术培训,并且与公司约定过服务期,我现在在服务期内离职,按协议规定应赔偿公司违约金,现在公司给出的赔偿金包括以下内容:
1.签过协议规定的培训费5万元,未有发票,但有报价单;
2.培训期间的工资、补贴、食宿、交通费用,有发票凭证;
3.未签过任何约定协议的培训,事先我也不知道是要钱的培训,但有报价单和发票;
4.因为当初公司与培训机构有合作,所以5万元的培训费是优惠的名额,用完优惠名额再送人去培训就要12万,公司认为我的离职导致他们必须重新派人去学习才能顶替我的工作,所以还要我赔偿12万-5万=7万差额赔偿金,说是这部分损失是我造成需要我进行赔偿。(关于5万和12万的报价公司跟培训机构有份附加协议,但不知道真假)
本人愿意赔偿公司实际支付的培训费,但是公司现在要的太多,各位好心的律师请帮忙指点这4部分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应当赔偿的?
尤其是第4点!!
另外公司约定的服务期是5年,请问服务期期限合理吗?
公司最初按上海最低工资2200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是否有权利要求补缴或者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烦请好心的律师可以帮忙细心解答,万分感激!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