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更新时间:2012-02-01 17:30:5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妈妈因2009年10月份做的髋关节置换术后造成双下肢不等长,通过杭州省医疗事故鉴定后,院方存在的责任为:医方术前未告知患者会导致双下肢不等长的并发症,告知不充分,且在患者术后出现双下肢不等长的情况时,嘱其健侧鞋垫增高处理,康复指导不当,存在过失,与患者目前轻度跛行的不适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三级医疗事故第(五)款的认定原则,本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律师,请问下根据这鉴定结论能赔偿多少金额,我妈的出生日期为1956.10.15,户籍是金华,农民户口,如果需要处理该医疗事故是否凭此鉴定书就可向医院索赔还是需要通过请律师法院处理??请律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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