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请问用甲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罚乙公司的员工是或者不是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能找到依据吗?
更新时间:2012-01-31 10:24:29
问题描述:
根据广东省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结合实际情况,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工商登记是不同的法人,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夫妻各自负责一个公司,而劳动合同主体是乙公司与我,规章制度盖的公章是甲公司总务部和甲公司工会的,没有乙公司的公章,但是我的工资前面有一部分是以甲公司的名义发的,后面全部是乙公司名义发的,请问用甲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罚乙公司的员工是否合法?是或者不是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能找到依据吗?求助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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