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到底该怎样理解?
更新时间:2012-01-14 17:25:16
问题描述: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我的伤情鉴定报告还没有拿〈法医说2 ---3个月拿也行〉我就想等伤好一点在说。到22号就事发1个月了。没有我的伤情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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