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咨询
更新时间:2012-01-09 20:55:03
问题描述:
请问:
财产纠纷案,一审时我是被告,对方请求“排除妨害”当时我啥证据都没有,判我败诉。败诉后在我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和庭审记录,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我在上诉状中另根据事实提出了我的诉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审出来是“共同财产纠纷”。现我有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两级法院的庭审记录,可作为对我有利的证据。并且对方在二审时出示假证。凭此,我可推翻对方的“排除”主张。并能判定诉争的一切对方都是由此假证套取的。现二审法院不判,叫我另行起诉。
请求指教的是:
1. 我用二审还没判决下来的一、二的庭审记录,以及一审的判决书和对方出示的假证作为另行起诉的证据,另行起诉的法院会采用、采信吗?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意见.》第9条
第(四)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的事实;” 才能作为我的证据
2. 这种情形二审法院可以叫我另行起诉吗?是否符合
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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