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证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12-29 14:47:41
问题描述:
我是在江苏农村的,十年前,我家隔房的老太太过世后,她的女儿也就是我的姑奶奶,早年嫁到到上海去了,她把老太太留下的原有的2间小瓦房及宅基地转让给我父亲(也就是老太太的侄孙,姑奶奶的侄儿),有一个本房长辈做公证人,但是没有写买卖合同和转让合同,只写了一张收据:说明是小瓦房和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收到我们多少钱的收据,因为当时意识薄弱,并没有把土地使用证过户给我爸爸,只是2000年办理的土地使用证给了我父亲。现在我们已经建了2间3层的楼房,并且我和儿子的户口也已经迁入了。因为关系到我们这边有可能拆迁的问题,和现在正在重新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姑奶奶却把她在2000年以前办理的老房产证给寄到村长手里了,新旧房产证都是过世的老太太的名字,现在我姑奶奶要求房产证要办理她的名字,并且说他只要她的60平方米,可是如果写她的,那我们建的房子又怎么算呢?之前写的那张收据她也矢口否认了,说根本不记得了,原来的那张有关老房子的收据有用吗?具有法律效率吗??原来的老宅基上面的老房子只有60平方米。老太太过世十年了,房子才翻建4年,而且当时在村上我父亲请求大队危房翻建的,全村人都按了手印的,可以作为证据吗??我姑奶奶也出具了全权委托书。她的房子已经没有了,她是想以后如果拆迁能分到一些钱,她要60平方米的使用权,因为拆迁是有最低标准的,我们可以给他60平方米的拆迁赔款,但土地使用权必须给我,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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