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把受害人介绍之后的事情都没有参与,法院在审理刘某时会不会就是根据刘某的分脏金额来认定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及地位呢?是不是也会因为分的多而判的重?
更新时间:2011-12-28 16:26:26
问题描述:
刘某,女性,在一起涉及诈骗的案件中被公安认定为从犯,涉案总金额是170万,刘某事后分了35万,但是刘某在此案中的作用就是在主犯的指挥下物色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再把受害人介绍给主犯及其它人员,由主犯与其它人员来制定诈骗方式及过程,刘某把受害人介绍之后的事情都没有参与,但是因为刘某和主犯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事后分的较多得了35万,所以请问律师,这样的案件中,法院在审理刘某时会不会就是根据刘某的分脏金额来认定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及地位呢?是不是也会因为分的多而判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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