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可以再次让被申请人提供证举吗?
更新时间:2011-12-23 11:36:23
问题描述:
律师好:我于今年10月13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仲裁于10月20日作出受理通知,12月6日进行开庭,开庭前被申请人没有答辩也没有上交任何证举,开庭时被申请公司的人也认可了我提供的工资证明,可是仲裁却让被申请公司在五天补交证据,现在被申请公司又补交了一些我在公司上班时出差报销的评证,现在已经是四十五天了,我今天给仲裁打电话被告之说还要第二次开庭,我不知道这样可以吗,为什么在12月6号开庭前公司没有证据提交,而开庭后提供的证据只能更加证明我与公司有劳动关系,而仲裁还要再次开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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