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状怎么写
更新时间:2011-12-22 16:05:48
问题描述:
赵A(原告)在被告北京X贸易有限公司(第一被告)购买了一台V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生产的V牌电热水沐浴器。同年同月10日,赵A(原告)又购买了一台北京Z有限公司(第三被告)生产的Z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赵A(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赵A(原告)在使用该沐浴器时,突然被漏电的按键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赵A(原告)先与北京X贸易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交涉,要求赔偿。北京X贸易有限公司(第一被告)称:该责任应由生产方承担,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赵A(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状告北京X贸易有限公司(第一被告)、V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北京Z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要求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其损失。
北京X贸易有限公司(第一被告)辩称,该电沐浴器只是由本公司负责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者无关。
V有限公司(第二被告)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北京Z有限公司(第三被告)的漏电保护器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北京Z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辩称,赵A(原告)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V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的问题。
经技术监督局对V牌电热水沐浴器、Z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V牌电热水沐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沐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Z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赵A(原告)安装沐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北京Z有限公司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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