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款是否可以退
更新时间:2011-12-21 22:25:25
问题描述:
我和老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去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没有资格申请贷款了,因为我们婚前都有过贷款记录,婚后就是三套房了,国家政策不允许,现在房产商要求我们1、支付全款。2、办理离婚证 3、支付违约金15%。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怎么办?
问题补充: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上有这样一条: 采用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应按下列约定执行: 1、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按揭银行提供符合按揭贷款银行要求办理按揭贷款时需要买受人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缴纳买受人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向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正式的按揭贷款申请,交纳代办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服务费用(如有)并提供相关资料,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按揭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及完成银行达到放款条件的全部手续)。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如延期达15日以上,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收取买受人房价款15%的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2、如因买受人不具备银行要求的偿还能力或信用情况不符合银行要求或者未如期提交银行所要求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或未按银行要求提高首付款比例等,自合同签订后20日届满,出卖人仍未收到买受人购房全款的,视为逾期付款,且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15%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点五德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当日一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买受人在出卖人宽限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全款和违约金全款的,出卖人仍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本套商品房成交价总额15%的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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