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修建面积收取二次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依据
更新时间:2011-12-19 16:50:21
问题描述:
我是盐边县的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在2010年初购买了一处私人住宅,已依法依程序向国土局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户在我儿子名下(我和我儿子均无一处别的房产),由于房屋设计极为不理想还是危房,现欲推倒重建二楼一底小住房。可是国土局要求按照修建面积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准许办理建房手续。请问:这种按照修建面积收取二次土地出让金的作法,有否法律依据;又是怎么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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