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有没有时效的问题?有时限吗?
更新时间:2011-12-17 13:48:17
问题描述:
复议机关在中止通知中说:因本案涉及拆迁户多、拆迁面积大、影响面广,本机关已责成淮南市人民政府就你们反映的问题进行积极的协调处理,并要求淮南市人民政府在协调处理期间停止拆迁行为。因协调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请问:中止复议有没有时效的问题?适时恢复此案审理。有时限吗?中止已一个月了,何时才有定论。中止时间是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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