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出生后为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1-12-20 19:28:37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您有关医疗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吗?
我从怀孕25周开始一直在某一医院产检10次,每次去医生都说胎儿小,怀疑发育迟缓,先后做普通B超4次,B超提示“胎儿四腔心切面可显示,胎心142min/s,心律齐,但在40周 3天时刨腹产生下女儿,出生5天后检查出为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具体情况下面附有描述),产检时医院从未告之我要做系统的排畸B超,现能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吗?
1、大血管短轴切面显示:肺动脉瓣回声增强,收缩期肺动脉瓣开放受限,开放间距为2。6mm,彩色血流示:肺动脉瓣上血流速度加快Vmax188cm/s,PGmax13mmHg。主动脉瓣呈二叶瓣,收缩期可见瓣口开放受限,测开放间距1。4mm,彩色血流示:主动脉瓣上血流速度加快Vmax212cm/s,PGmax18mmHg。余瓣膜厚度、弹性、开放幅度未见异常,彩色血流示:未见异常。
超声提示
先天性心脏病:
室间隔缺损(膜周部)、房间隔缺损(中央型)、肺动脉狭窄(PGmax13mmHg)、主动脉瓣二瓣畸形伴狭窄(PGmax18mmHg)、左肺动脉起始段内径细PGmax45mmHg
卵圆孔未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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