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专利局宣布为失效案件中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能否得到其他法律条文的保护?法律条文的
更新时间:2011-12-14 19:22:02
问题描述:
我在2008年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便携式电梯”的专利申请,2009年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由于通讯联络上的故障,长久没有接到专利局的函件。我电话询问专利局,却被告知,由于我逾期没有对专利局的第一次实审意见作出答复,案件已经“被视为撤回”,成为“失效案件”了。我提出恢复权利的要求,也被以“逾期”等理由驳回,不予恢复权利。这样,我的这项极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便携式电梯”就被国家专利局宣判了“死刑”。这是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悲剧,也是我国专利法还很不完善的又一个实证。我想在此请教尊敬的律师先生,如果有商家以我的“便携式电梯”未获得专利为理由,在未曾得到我的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实施我“便携式电梯”的技术方案,并将产品投入市场获利,那么,我在“便携式电梯”上的知识产权,还能够得到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条文的保护么?我该怎么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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