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要我自己打辞职报告
更新时间:2011-12-13 10:31:53
问题描述:
2006年8月1日入职,每年签一次合同,今年的合同是到2011年11月30日,而我的哺乳期是在2011年12月31日结束,在2011年12月12日,我得到公司通知明年不在续约,说按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开始算,给我补偿4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是否合理?12月份我仍在工作,但是以前一直没有接到要同我解除合同的通知,请问是否违法?是否需要给我补偿?另外,由于以前公司管理的问题,导致我的前几年的合同没有发放到我手里,而且公司也查不到备案,这样我也领取不到失业金,请问这个公司是否应该给赔偿?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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