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加工承揽合同,在该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3月,双方在履行该合同时发生争议,在几经协商未能达
更新时间:2011-12-12 18:15:39
问题描述:
200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加工承揽合同,在该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3月,双方在履行该合同时发生争议,在几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甲公司即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加工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向乙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乙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应诉答辩。
请以本案为基础分析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的关系。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